1、新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答:户口所在地居民持身份证或户口本,非户口所在地居民持身份证、居住证,到就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办理,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泰安医保”小程序线上办理。由于医疗保险费目前我省采取“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居民在医保部门办理完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业务后,在集中缴费期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或线下缴费渠道完成缴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即可正常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持居住证参保的外地户籍居民,须在取得居住证当年集中缴费期缴纳次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非集中缴费期不予受理。
新生儿参保可通过“泰安医保”APP,进入“我要办事-医疗保险-新生儿居民参保登记”在线办理,缴费成功后可到医保窗口办理联网登记手续。
2、续保人员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答:之前年度已在医保部门办理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居民,可在集中缴费期内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或线下缴费渠道完成缴费,自次年1月1日起即可正常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居民参保待遇政策有哪些?
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每年9-12月份。在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集中缴费期缴费的,自缴费之月起计算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中6月30日之前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7月1日后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须缴纳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标准之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4、新生儿参保待遇政策有哪些?
答: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5、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中断的,待遇怎样享受?
答:参保单位因故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从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只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设置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含缴费当月)。